《关于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环发[2003]94号

来源: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: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日期:2013-1-18 10:09:44   [ 打印本文 ]
核心提示:《关于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[2003]94,声环境质量标准,交通噪声,控制交通噪声污染,声屏障;建设的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通过现有城镇、乡村生活区、学校、医院、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,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,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、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。

《关于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[2003]94号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:
 
随着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建设的迅速发展,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。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,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,现就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
 
一、在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,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 第十条、十二条、三十六条、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。 
 
二、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,其评价范围内应按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(GB 3096-93)执行,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 市区域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。 
 
三、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,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(GB 3096-93)和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GB /T 15190-94),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。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、医院(疗养院、敬老院)等特殊敏感建筑,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、夜间按50分贝执行。 
 
四、建设的公路、铁路(含轻轨)通过现有城镇、乡村生活区、学校、 医院、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,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,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、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。 
 
五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原《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 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环函[1999]46号)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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